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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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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8-04 00:00:00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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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 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促进法,是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我市执行情况如何?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动真格 4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5个执法检查小组,分别由8名副主任带队,对市、区县政府及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市、区县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各类用工单位。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劳动保障事业的投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和保费征缴,就业再就业和劳动力培训、劳动者的保护和维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等情况。执法检查组根据检查方案,针对问题,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各检查组除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走访等方式外,还随机抽查或突击检查了一些家政服务公司、保安公司、餐饮店等,使情况掌握得更全面、更真实。5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一并交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处理。常委会将及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法全面贯彻实施,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神”,成为维护新形势下劳动秩序和劳动关系的“安全阀”。 贯彻劳动法总体良好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就业形势基本平稳,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劳动法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9%以内市、区县政府将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就业再就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城镇新增就业纳入单项目标考核范围。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和落实各种就业扶持政策。安居区政府出台政策规定,凡行政事业单位接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特困人员就业的,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贴。2005年以来,全市城镇新增就业56836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37062人,帮助“4050”人员再就业7454人,“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困难群体再就业5103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9%以内,实现了全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59.1万人参保五大险种全市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主体的五大保险体系基本建立起来。截止2006年底,我市五大险种合计参保人数达到59.1万人。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17.3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7.4万人;失业保险参保10.4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6.7万人;工伤保险参保3.9万人;生育保险参保3.4万人。2006年全市征收社会保险费57300万元。全面实施“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持了国企改革,促进了社会稳定。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4%以上推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5年以来,共鉴证劳动合同38412份,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4%以上,非公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56.3%。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的用工企业达421户。受理1757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认真开展常规检查和专项监察。2005年以来,劳动保障年审各类用人单位1217户,日常巡查用人单位2986户次,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1757件,结案率为100%。2005年以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76件,结案576件,结案率达100%,处理群众来信996件次,接待来访88365人次。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 问题不容忽视 检查中发现,涉及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法律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存在问题: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有的根本就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劳动合同不规范,如有的没有确定劳动岗位,有的没有签订期限,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劳动报酬约定,有的企业偏离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法律规定: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存在问题:检查发现,目前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险更难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在参保的企业中很多参保的险种不全,多数企业只给职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较普遍法律规定: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修订,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存在问题:检查发现,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国家法定假日实行轮休,不付加班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企业没有随着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劳动强度增加而相应增加员工工资。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共建共享和谐社会 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遂宁”中,如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共建共享和谐社会?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最为关注的民生话题。 营造守法光荣的社会氛围把集中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起来,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熟悉、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维权意识,营造遵守劳动法光荣,违反劳动法耻辱的社会氛围。正确处理实施劳动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正确处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大力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积极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制定和完善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条件、劳动内容、工资报酬、职业危害的告知等法定义务,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参保积极性全面落实股份制企业、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全员参保;努力做好中小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扩面;针对临时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研究对策,依法、合理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和相应的保障待遇,提高参保积极性。保障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督促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保障企业员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严厉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和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严格遵守国家对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快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力度。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或欠缴保险费、超时加班、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工资、使用童工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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