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遂宁人大网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示公告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集《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6-13 00:00:00   来源: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征集《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第9号) 

2019年6月1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及相关说明予以公告,欢迎全市范围内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修改意见请于2019年7月11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2410室,遂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629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遂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邮箱:565348264@qq.com)。

联系电话:0825-2988981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12日

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观音湖的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观音湖开发利用活动,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保护、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范围】  观音湖保护范围东至黄荆壕堤、东区堤、广济堤脚,西至北固堤、城区堤,南至过军渡枢纽大坝,北至唐家渡电航工程(详见附件3)。

第四条【保护原则】  观音湖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防治、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观音湖实行河长制。河长负责监督和协调责任水域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督促或者建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观音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观音湖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观音湖的保护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执法机制。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水域由船山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和管理,岸线由船山区人民政府、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城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观音湖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船山区人民政府、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观音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观音湖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通过捐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观音湖保护。

第八条【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观音湖的义务,对污染水源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有进行劝告、举报和监督的权利。

对观音湖保护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林业、旅游等主管部门和船山区人民政府、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编制观音湖保护规划。

观音湖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已经公布实施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批准和备案程序进行。

第十条【编制原则】  编制观音湖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原则,保护规划应当与遂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涪江流域综合规划等相协调,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明确建设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应当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类规划的一致性、协调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规划内容】  观音湖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观音湖保护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二)观音湖资源评价和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三)观音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四)管线、道路、航道、码头、公共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五)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

(六)相关建设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观音湖保护规划,与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配套设施】  船山区人民政府、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雨污分流】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

第十五条【施工管理】  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水质标准】  观音湖水体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水质监测】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观音湖水体水质监测工作,通过水质自动监测或者人工监测等方式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数据库。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监测工作中发现水质控制指标超过控制标准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船山区人民政府、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河流、湖泊等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入湖水质负责。

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依法严格控制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新建入湖排污口,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改建、扩建排污口。

入湖排污口、排水口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排污口、排水口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公开名称、编号、汇入主要污染源、联系人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入湖排污口未达标排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督促限期整治达标。

第十九条【水污染防治】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放到城镇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无法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自行运送至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进行处理,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应当纳入收集处理系统。

第二十条【水资源保护】  严格控制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取用水资源;确需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取水许可规定的情形除外。

观音湖水资源利用在满足防洪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城市水景观功能要求,最低水位应保持在275.5米(黄海高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观音湖实行调水换水。水利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位调度要求。确需非正常泄水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  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实施观音湖疏浚、清障工作,保障河道、航道畅通,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二十二条【开挖行为管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进行砂(石)开采、取土、开采地下资源、钻探、爆破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动植物及湿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制度,爱护观音湖区域内的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植被和湿地,保护观音湖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禁止在观音湖湿地内实施开(围)垦、破坏植被、违法砍伐树木、违法捕杀、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等破坏湿地生态平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渔业资源保护】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其他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第二十五条【化肥农药管控】观音湖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鼓励施用有机肥和缓释肥,提倡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进实用技术防控有害生物。

第二十六条【经营、开发活动管理】  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文化、体育等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安全、市容市貌、行洪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观音湖水体的旅游、文化、体育等开发利用项目;已有的项目污染物应当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当依法取缔。

第二十七条【船舶管理】  观音湖水域内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船山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观音湖水域内的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排放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残油、废油、船舶垃圾。

禁止使用污染水体的船舶以及其他营运工具。

第二十八条【其他禁止行为】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堆放、存贮、倾倒、掩埋、排放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二)在水体清洗车辆和衣物、拖把等物品;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或者污染过油类、有毒有害物的物体;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

(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存贮、运输设施;

(六)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七)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观音湖保护工作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行政主管部门观音湖保护工作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加强或改进工作的,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破坏观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坏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以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方式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开采砂(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观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草案)》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十九大报告为未来中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指明了道路。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对我市作出了建设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的全新定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在中央和省委层面,绿色发展都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近年来,观音湖以及沿湖两岸已发展成为遂宁城市的核心风光带,成为市民休闲散步的好去处。但同时,随着遂宁城市建设规模扩大、人口增加、企业增多,影响观音湖的环境因素日益突出,损坏观音湖园林绿化和市政公共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观音湖作为遂宁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升城市知名度、影响力的重要载体,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加强对观音湖的保护很有必要。这也是我市在环境保护领域首部纳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全力保护好观音湖的生态环境,把遂宁打造成为绿色发展的样板。

二、制定依据

《条例(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学习借鉴省内凉山、内江等市(州),以及省外常州、衢州、泉州、淮安、嘉兴、娄底、六盘水、濮阳等城市的地方立法。

三、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从调研到草案形成历时7个月,先后经过多次局部修改和重大调整,按照《〈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起草工作方案》的步骤,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要求,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邀请专家论证、公开立法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

(一)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立法工作启动后,原市政府法制办立即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市政府成立《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条例起草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二)反复征求意见建议。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原市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7月25日,在《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草案)》出台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立法意见建议。一是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面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三是市热线办受理与观音湖保护有关来电。共计收到相关单位意见34条;收到社会公众有效意见建议13条;市热线办梳理汇总近3年受理观音湖保护有关来电699件。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利用、规划建设、旅游开发等方面。2019年1月14日,原市政府法制办再次就《条例(草案)》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计收到意见建议20余条,通过对反馈意见的仔细梳理和认真研究,根据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2019年3月5日,市司法局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条例(草案)》专题研讨会,再次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会后各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共计33条,经研究论证,对其中6条合理建议采纳吸收。3月29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向诚召集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研究,会上对保护范围、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开展开题座谈。2018年8月30日,原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立法开题座谈会,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会上对草拟的条例初步提纲(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5个章节)进行充分讨论。船山区政府、遂宁经开区、原市农业局、原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就条例起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质量,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问题导向,再次认真总结近年来观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好条例提出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书面立法建议意见,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

(四)邀请专家论证。为进一步做好《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发挥法律专家、顾问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2018年12月7日下午,原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并邀请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王彬,省社科院研究生院院长夏良田,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主任、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周永孟,省委党校教授胡业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徐继敏,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礼登,船山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现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志勇等专家、顾问参加。会上,专家们从各自专业角度对条例进行分析论证,并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具体条文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起草工作小组对专家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消纳吸收。

(五)公开立法听证。2019年1月31日上午,起草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条例(草案)》听证会。本次听证会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行业特点、专业门类遴选听证代表,包括市民代表、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的起草组部分成员分别对各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并对陈述人的意见建议作出解释说明。起草组对听证会上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理、研究,并消化吸收。

(六)委托合法性审查。2019年2月15日,原市政府法制办将《条例(草案)》提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礼登进行合法性审查。以黄礼登教授为负责人的专家审查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报告。报告认为:《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正当,立法权限、立法依据、法规名称、法规结构、法规内容、立法程序合法,立法技术规范,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基本成熟。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共有八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及保护范围、保护原则、职责分工、经费保障、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有七条,主要规定了规划的编制原则内容即批准程序、建设管理、施工管理等内容。第三章“环境保护与管理”共有十四条,主要规定水质标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动植物及湿地保护、经营、开发活动管理、船舶管理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共有七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第五章“附则”共有一条,对条例生效时间进行了规定。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观音湖保护范围。《条例(草案)》初稿参照《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规定,将观音湖保护范围分为水域和陆域。其中,水域为涪江遂宁城区段过军渡拦河坝至唐家渡拦河坝之间江面的区域,陆域为前款规定水域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200米陆域。为了加强对江心岛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特别将观音湖内圣莲岛、圣平岛、圣鹭岛三岛纳入保护范围。之后根据船山区建议及专家论证会上专家意见将保护范围重新确定为东至黄荆壕堤、东区堤、广济堤脚,西至北固堤、城区堤,南至过军渡枢纽大坝,北至唐家渡电航工程的范围。规定观音湖保护范围由船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参考《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以附件的形式附后。之后船山区政府、市河东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再次就保护范围提出意见。船山区政府提出保护范围不由其组织划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提出因联盟河属于观音湖水体的一级支流,其水体质量对观音湖水质有直接影响。市河东新区正在开发建设东湖,东湖水域面积约700亩,属于市河东新区城市建设的核心区域,水体与观音湖、联盟河连通,东湖的管理直接影响遂宁市城市品位和观音湖水体质量。建议将联盟河、东湖统筹纳入观音湖保护范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调整保护范围,一是将渠河饮用水源取水口北移后的水源保护区域一并纳入保护范围;二是将汇入观音湖的上游河流如联盟河、开善河、明月河、梓溪河、金马河等主要河流以会入口上游2km以内作为保护管控范围;三是设定分级保护。2019年3月29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向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将保护范围确定为“观音湖保护范围东至黄荆壕堤、东区堤、广济堤脚,西至北固堤、城区堤,南至过军渡枢纽大坝,北至唐家渡电航工程(详见附图3)。”

(二)关于管理体制。在起草过程中,船山区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城管执法局、观音湖管委会、部分听证代表均提出建立专门的市级综合执法机构。但鉴于我市地方立法对于新设机构没有明确的依据,且立一部法就新设一个执法机构也不符合编制管理的相关政策,故起草工作小组未采纳该意见。在3月29日专题会议上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综合考虑,在《条例(草案)》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观音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观音湖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观音湖的保护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执法机制。”

(三)关于规划与建设。《条例(草案)》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二章对观音湖规划编制部门、原则、内容及审批备案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编制观音湖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原则。《条例(草案)》规定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观音湖保护区内雨水、污水分流进行了规定。同时,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植被、地貌。

(四)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水质保护是观音湖保护的核心和重点。《条例(草案)》要求观音湖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标准进行保护,并对水质监测、水污染防治、蓄水位保持、河道疏浚、调水换水、化肥农药使用等影响水质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观音湖保护范围内还存在砂石开采情况,对观音湖生态保护影响较大,明确了禁止砂(石)开采作业的条款。对渔业捕捞、污染项目等作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以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五)关于职责划分。观音湖的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模式。《条例(草案)》明确了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观音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观音湖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观音湖的保护和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执法机制。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城管、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观音湖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避免出现管理不到位或推诿责任。

(六)关于监督检查。为强化监督,促进有关部门依法尽职履责,更好实现观音湖保护的目的,在第二十九条中专门设置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的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大部分行为,上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再简单重复,只对新建、改建排污口,非法采砂、非法捕鱼、船舶污染等情况进行了强调。为增加违法成本,在第三十条第二款专门设定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条款。

 

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说明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从《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市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加重视,特别对观音湖生态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解决目前观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填补上位法空白,提升城市形象,制定《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将观音湖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我市建设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草案)》从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和保护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征求了意见,同时充分借鉴吸收了外地先进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和同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见比较统一,赞成继续审议。

各位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管理体制、政府和部门职责划分、河长制、保护规划编制原则、开发和利用、配套设施、雨污分流、防洪和水质恶化应急处置、外来物种控制、船舶管理,与城市品牌创建工作相衔接、与上位法和同位法重复等方面,另对条文表述有部分文字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将对审议意见进行梳理汇总,会同市政府相关单位和起草小组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完善。(摘自遂宁新闻网)

 
编辑:epai
版权所有: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川公网安备 51099102000011号  蜀ICP备12006070号
办公地点: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25-2223991
遂宁市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电话(传真):0825-2988759 邮箱:sn_wg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