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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集《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4-30 00:00:00   来源: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征集《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第12号)

 2020年4月23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及相关说明予以公告(全文详见遂宁人大网“公示公告”栏,http://www.snrd.gov.cn),欢迎全市范围内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5月29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2410室,遂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629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遂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邮箱:565348264@qq.com)。

  联系电话:0825-2988981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要求】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重在养成、奖惩并举,打造绿色生态、开放包容、诚信敬业、和谐奋进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工作机构】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的规划、计划、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第六条【共同参与】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文明行为的引导、促进和保障。

国家工作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应当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积极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总体要求】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恪守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八条【弘扬红色文化】 公民应当弘扬革命老区精神,发扬红色文化,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积极参加“双拥”工作。

第九条【绿色生活】 公民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条【爱岗敬业】 各行业从业者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文明持家】 公民应当自觉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孝老爱亲、夫妻和睦、教子有方、勤俭节约、邻里和谐,争创文明家庭。

第十二条【遵纪守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爱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

第十三条【文明出行】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主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人让座;

(三)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袒胸露背、霸座、踩踏座椅、大声喧哗或携带散发异味物品;

(四)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五)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

(六)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四条【共享交通工具】 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后将共享交通工具整齐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或市容市貌,不得故意毁坏、侵占。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维护运营,合理配置运维人员,引导使用人规范停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不能正常使用车辆,不得影响市容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控烟】 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外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室(区)。

第十六条【文明养犬】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检疫、登记。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束犬链(绳)牵引;

(二)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三)除导盲犬、扶助犬、警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封闭性公共场所。

第十七条【文明餐桌】 倡导科学饮食,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倡导文明卫生用餐,鼓励使用公筷公勺,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第十八条【文明旅游】 旅游者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爱护旅游资源,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

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十九条【文明上网】 积极培育文明自律的网络道德规范,网民应当遵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传播正能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第二十条【文明祭祀】 倡导绿色环保文明祭祀,办丧、祭祀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干扰他人和随意抛撒丧葬祭奠等物品。

第二十一条【文明使用电子产品】 倡导文明使用电子产品,不在公共场所使用影响他人的扬声器和扩音设备。

第二十二条【诚信市场经营】 农(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确保出售食品安全,不哄抬物价,自觉维护所在农(集)贸市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水域禁游】 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随意捕捞水生动植物。

第二十四条【紧急救护】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为现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五条【公益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扶贫救灾、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环境保护、健康指导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造血干细胞及器官等,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文明行为促进

第二十六条【部门联动】 城管执法、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网信、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必要时应当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基层治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内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

第二十八条【村规民约】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公约、市民公约的组织指导工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尚,破除陈规旧俗,树立良好民风、村风。

第二十九条【门前五包】 临街责任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划定区域的卫生、秩序、绿化、立面、文明等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公益广告】 以公益广告为载体宣传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每年定期征集评选“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通过巡展、网络宣传、新闻媒体联动等方式,加强公益广告的刊播和宣传。

第三十一条【师德师风】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倡导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第三十二条【诚信文明】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档案记录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机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在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道德模范评选宣传活动,健全完善帮扶礼遇制度;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奖励等制度,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遂宁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三十四条【劝阻投诉】 公民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投诉,负责处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答复,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舆论监督】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和加强对不文明行为舆论监督,营造全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氛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转致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罚则】 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违规停放共享交通工具,影响交通秩序或市容市貌的,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影响市容市貌或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违法车辆数处每辆车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收回在本地投放的共享交通工具。

第三十八条【罚则】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罚则】 在城市建成区内,违规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和未依法办理犬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妥善处置,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其犬只。

违规敞放犬只、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封闭性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罚则】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城区河道、湖泊等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随意捕捞水生动植物,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工具,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罚款抵扣】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公益服务的,由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二条【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

情况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2017年,我市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并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高奖项“长安杯”。在长达11年的创建过程中,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城市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但是,公共场所吸烟、乱停乱放、犬只扰民等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职能部门文明建设合力不够、执法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仍亟待解决,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系统化的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推动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常态长效。

二、制定依据

《条例(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参照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遂宁市市民文明公约》等精神,并参考借鉴了自贡、宁波、唐山、天津、宣城、廊坊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市文明委制发《关于做好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的通知》(遂文明委〔2019〕3号文),成立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涂虹同志任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组建起草工作小组,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起草组分别组织召开立法部署会、推进会、协调会、专题研究会、专家改稿会等会议14次,对立法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

二是广泛征求民意。起草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立法征集和立法调查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先后5次通过党政网、遂宁文明网、遂宁新闻网等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线上征求群众意见;组织志愿者深入街区、村社,线下征求市民意见;以书面形式征求遂宁市互联网协会等12家企业意见。同时,起草组还组织召开立法意见征集座谈会和到宁波、厦门等地考察学习,确保草案内容更加完善、更加贴近居民生活。

三是严格论证审查。1月21日,起草组将草案提交市司法局论证审查。市司法局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省委党校等院校法学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和修改;组织我市相关领域的13名代表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委托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局门户网、法治遂宁等平台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建议。2月20日,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涂虹同志召集起草小组进行专题研究,会上对条例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与市文明办坚持立法原则,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3月13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七届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条例草案中的“遂宁特色”。我市于2006年开始创建文明城市,在创建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的经验,将这些成熟的社会管理经验转化成地方立法,进而使这些经验能够被固化、推广,也正是充分体现条例草案的“遂宁特色”。《条例(草案)》针对这一问题,在第三章“文明行为促进”中设立了“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诚信红黑榜”“道德模范评选”等条款,使“遂宁经验”转化成法规草案内容,体现“遂宁特色”。

二是关于明确公民文明行为规范。针对前期立法调研中反应突出的不文明乘坐公交车、公共场所吸烟、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犬只扰民、景观水体洗涤、游泳等问题,《条例(草案)》第二章专条设立了强制性规范,使用“不得”“禁止”类法言法语确立了行为准则。同时,结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第二章“行为规范”中设立了文明行为规范总体要求。并结合立法调查和立法听证会等情况,将弘扬红色文化、绿色生活、文明祭祀、文明科学饮食、诚信市场经营等作为我市“文明行为规范”的重点倡导。对市民反应强烈的随地吐痰、高空抛物、乱刻乱画等行为,因《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经有明文规定,《条例(草案)》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自觉遵守《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爱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与之形成有机的制度衔接。

三是关于文明行为的保障和促进。《条例(草案)》在第一章中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机制、工作机构和经费保障。考虑到文明行为的促进,需要相关制度措施予以保障,《条例(草案)》在第三章中设置了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部门联动、劝阻投诉、舆论监督、鼓励惩戒等措施条款,同时还设立了不文明行为档案记录管理制度、“诚信红黑榜”发布机制、道德模范帮扶礼遇制度等条款。如,第三十二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市民不文明行为档案记录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机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名单”。

四是关于法律责任。对违法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应规定。《条例(草案)》第四章根据我市文明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第二章的强制性规范,主要针对:违规停放共享单车、在禁烟场所吸烟、违规饲养犬只和在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等四类不文明行为新设了法律责任,并根据听证会情况,增设了纠错措施,调整了罚款额度。《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还参照深圳、湖州等地的立法经验,设置了社会公益服务替代处罚的罚款抵扣制度。

(供稿:遂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ep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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