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质量,增强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会议时间。常委会议原则上安排于每年单月中旬召开。每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七天发出通知。
第二条 议题的选择。常委会议应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选题,除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六个途径选择外,可以通过网络、新闻传媒、基层走访座谈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
第三条 调查研究。常委会专题调研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调研可邀请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调研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为目的,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有关材料、个别走访、现场查看和询问等方式进行。调研要拓宽信息渠道,深入基层,多层次、多角度地了解情况,根据群众反映强烈和意见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做好调研选点、资料提供、调研组织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专题调研活动,并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特点,围绕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议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收集资料,认真研究,为常委会审议作好准备。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调查报告要少讲成绩,重点讲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报告要事实清楚、问题准确,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
第四条 会务保障。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提出常委会议题所需时间,常委会办公室统筹确定常委会议日程。每次会议专项议题安排2至3个为宜,每个议题一般安排两个小时左右。
常委会办公室提前3天将常委会会议材料送达组成人员,以便组成人员作好参会准备。
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负责联系协调,确保每个专项工作议题有5名以上组成人员发言。
市“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调查报告要杜绝空话套话,尽量精炼。必要时,两个报告可在常委会议上摘要宣读,调查报告可作为书面报告印发。
第五条 学习和辅导。根据需要,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邀请专家辅导,为审议提供帮助。
第六条 审议发言。组成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审议议题,审议要抓住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审议发言要观点鲜明,语言简洁,多提建设性意见,不作空泛议论和重复发言。发言不必面面俱到,但应真实准确。要着力于有效推进工作、解决问题。因时间紧未发言的,可通过书面审议意见卡提出意见建议。
审议发言要把握好时间,同一议题原则上作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6分钟。如确需再次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
第七条 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把指出问题和提出建议作为重点,注重吸收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意见要观点鲜明、文字精炼,不能太原则、太抽象,提出的工作建议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整改的问题应确实存在并能够整改。
第八条 人大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列席代表和旁听公民可在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和反馈。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常委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应按规定时间以书面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对办理情况进行调查,或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开展询问。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常委会议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对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贯彻常委会议决议、决定情况或办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的赞成票数达到到会组成人员80%以上(含80%)的为满意,达到60%未达80%的为基本满意,未达60%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在收到报告后的下一次常委会议上再次听取报告并进行测评,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对报告机关进行质询。
第十一条 会议纪律。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议不得连续请假,每年请假不得超过2次(因病和长期外出学习除外),超过2次的给予通报,超过4次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有关程序辞职。
列席会议的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如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须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许可缺席会议的,将给予通报。上述列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经同意后,可委托一名副职参会。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