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专家在预算审查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对预算审查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市人大常委会聘任,为预算审查提供咨询意见的人员。 第四条 咨询专家的聘任、解聘和专家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咨询专家选聘的条件、程序和任期 第五条 咨询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热心预算审查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从事经济(教学)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预算审查咨询工作。聘用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大代表优先。 第六条 咨询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被推荐人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选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 (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确定聘任人选; (四)增补咨询专家的方式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七条 咨询专家聘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期同步。 第八条 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咨询专家,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解聘。 第三章 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市财政总预算、决算及市级部门预决算审查; (二)参与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审查; (三)参与市级预算调整审查; (四)参与预算审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咨询专家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培训; (二)在预算审查期间,要求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解答疑问; (三)对预算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预算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服从工作安排,严守工作纪律; (三)不向外界透露预算审查情况。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建立咨询专家信息档案; (二)向咨询专家提供预算审查相关材料; (三)组织召开咨询专家座谈会; (四)办理专家库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对预算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的参考依据。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 专家库由30名咨询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设立预算审查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