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
作用的若干意见
一、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1、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2、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为民意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在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人事任免、联系和服务人大代表等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为充分发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二、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3、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专门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的三项主要职责。法制委员会根据遂宁市常委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暂行办法开展对司法案件的监督。财经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开展对经济工作和预算的审查监督。
4、组织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在此基础上,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后,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具体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执法检查组,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开展实地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将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交市“一府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于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
5、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应通过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改革发展稳定中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题工作报告的建议。
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计划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进行报告的一个月前,先与报告机关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由报告机关对报告草稿进行修改完善。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交报告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督促报告机关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会议。
6、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专门委员会的分工,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秘书长批转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三个月内最近不超过六个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专门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该文件是否与宪法或者法律法规相抵触,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其制定过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报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先同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涉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报经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召开专门委员会联合审查会议,邀请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认为确需修改的,应主动修改,自行纠正。
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没有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备案规范性文件,人大专门委员会应有重点地主动开展先行研究,凡认为需要审查的,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秘书长批请有关专门委员会依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三、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7、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专门委员会应通过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咨询,给予引导和帮助。
8、提高处理代表议案的质量。专门委员会应当分别对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在审议市人大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时,应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对条件成熟,能够直接列入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常委会相关工作计划。专门委员会应在认真审议代表议案的基础上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审议结果报告,印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
9、认真处理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由专门委员会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认真研究处理的基础上答复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由“一府两院”承办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应当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进行跟踪督办。
四、规范与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联系
10、明确联系的方式与原则。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专题讨论会等方式,与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联系。专门委员会召集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重要会议,应于年初提出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统筹安排。
11、把调查研究贯穿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始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是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专门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深入系统地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应邀列席“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专门委员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
五、加强专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12、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制度。专门委员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其组成人员除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依法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制度。
13、搞好工作机构的自身建设。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本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4、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知情知政提供条件。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创造条件,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有关重要会议、阅读文件,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