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 工作的试行办法》的决定 2007年3月27日遂宁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遂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工作的试行办法》。 关于废止《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 工作的试行办法》议案的说明 2007年3月27日在遂宁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遂宁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郭 勇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废止《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工作的试行办法》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监督法》颁布施行前,遂宁市人大常委会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于1995年10月25日由遂宁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遂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评议工作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在推动市“一府两院”及其领导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实效。由于《监督法》对评议工作未作规定,因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法》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请连同议案一同审议。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 法案件监督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7年3月27日遂宁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遂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实施办法》。 关于废止《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 法案件监督实施办法》议案的说明 2007年3月27日在遂宁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遂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杜荣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废止《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实施办法》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在《监督法》颁布之前,遂宁市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于2003年3月9日由遂宁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在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由于《监督法》对司法案件监督工作未作规定,因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