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就职公开承诺暂行办法 (2008年3月1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的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和公仆意识,增加政治生活透明度,使就职公开承诺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依照本办法进行就职公开承诺。第三条 就职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方面的承诺;(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方面的承诺;(三)密切联系群众,勤政为民,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方面的承诺;(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方面的承诺;(五)转变工作作风,清正廉洁方面的承诺。(六)其他需要公开承诺的事项。第四条 被任命人员的承诺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市级新闻媒体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公开承诺内容对被任命人员进行监督。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第七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