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作为遂宁市制定的首部实体法规,在地方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遂宁市自2015年12月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制定了2016—2020立法规划,通过了《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经过广泛征集各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作为重点立法项目全力推进。条例制定工作历时1年多,历经全面动员、调研、起草、听证、论证、审议等阶段。2017年8月1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表决;10月12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的公正性、操作性进行审议;11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据悉,《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共五章七十七条,主要由总则、城市管理事项、综合执法、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构成,其中城市管理事项涉及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八个方面,对全市城市管理活动以及公众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将在《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遂宁日报》以及遂宁人大网、遂宁新闻网对条例进行公布。同时召开《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条例开展普法宣传、条例解释、专题培训等工作,确保条例家喻户晓、全面执行。 (摘自遂宁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 颜朝辉) |